走进瑞士民防(二)
瑞士民防——不带枪的国防
瑞士《民防法》重申“民防是国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带枪的国防”。同时瑞士《民防法》还规定了民防的任务是“民防旨在战时保护与救援人民,预防并减少战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的损失,平时用来抢险救灾。”
【瑞士民防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民防则始于二战后,为应付华约、北约两大军事集团对峙和配合总体本土防御战略,瑞士于1951年正式成立防空部队。1959年瑞士将有关民防的条款写入联邦宪法并在各州议会和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60年代初瑞士正式建立民主组织,设立训练机构。1971年进一步完善民防组织,提高民防等级,特别是将防核、生、化武器的袭击作为民防工程建设的重点。1999年以来,瑞士再次对民防实施面向21世纪的战略调整。
【瑞士民防的组织指挥体制之——联邦民防总局】瑞士的民防组织指挥体制分为联邦、州、市(镇)三级。联邦民防总局为中央民防机构,1998年起从联邦司法警察部划归至联邦国防民防体育部领导。联邦民防总局负责制定有关民防的编制体制、行政管理、训练、物资、民防工程建设的法规;负责监督州、市(镇)二级民防组织对联邦民防法的执行情况; 负责研究民防战略发展的有关问题。联邦民防总局只对各州的民防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协调。
【瑞士民防的组织指挥体制之——州民防局】州民防局,作为州政府一级民防领导机构,归州环境和安全部领导。州民防局下辖3个处:训练处、组织处、技术处。州民防局负责组织落实联邦有关民防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市(镇)间有关民防合作的实施细则。
【瑞士民防的组织指挥体制之——市(镇)民防处】市(镇)民防处,作为市(镇)一级民防基层组织,市(镇)民防处下辖参谋、情报、通信、核化防护、居民保护、居民救助、文化遗产保护、快速行动、急救、卫生、后勤、食品与饮用水供应、建筑与物资运输等13个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联邦、州颁布的有关民防的法律、法规; 负责组织落实联邦、州颁布的有关民防的法律、法规; 协调民防机构与其它行政机构的关系;合理调配、使用民防资源。
【瑞士民防人员的组织和训练】瑞士全国约有30余万人从事民防工作,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瑞士服民防役的基本要求与服兵役的要求大体相同。《联邦民防法》规定,所有身体合格,依法可免除服兵役的男性公民必须从20岁至52岁服民防役,所有退出兵役的公民转入民防役至52岁。联邦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决定将服民防役的期限延长为17~60岁。女公民可自愿服民防役。所有服民防役的人员与服兵役的人员一样要参加初训和定期的复训。联邦负责州、市民防局负责人、民防教官及专业负责人的训练,各州负责本州各级民防人员的训练。训练分为初训和复训。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训练。参加训练或民防救护任务时,拿原工作单位工资(业主可从联邦和州政府得到一定的补偿),免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并享受每天4瑞士法郎的伙食补贴。
【瑞士民防动员程序】按照民防动员程序,一旦需要,首先主要依靠民防组织,第一批到达现场的是消防队,随后,民防组织人员分批到达。当地方民防力量或装备无法战胜困难时,地方政府向联邦提出请求军队支援。瑞士没有成建制的民防部队,为加大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工作力度,瑞军从2000年起组建4个抢险救灾团。军队在执行民防任务时,与地方政府是协同关系,向民防组织领受任务,但仍由军队指挥。通常情况下,军队的任务是协助维持治安,以及使用部队的大型装备负责一个方面的抢险救灾工作。
【瑞士民防立法】瑞士有关民防的立法层次高、种类全、涵盖广、易操作。涉及民防的法律、法规有15部,可分为4个层次。(一)宪法1999年通过的新宪法第61条规定了与民防相关的部分内容。(二)《联邦民防法》是瑞士民防最核心的法律,它是对宪法中关于民防的有关条款最权威的诠释,共11章72条。(三)联邦政府关于民防的政府令。(四)有关部门为实施民防法和政府令制定的法规。